2006年1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送养官司在梅毒女婴夭亡后开打
樵夫 吴云

  这是一个离奇的案件,所有的一切从一名女婴出生时被查出患有梅毒起便埋下了伏笔。女婴在医院遭父母“遗弃”,医院在多方联系女婴父母未果的情况下,将女婴送往福利院。然而,在福利院仅呆了没几天,女婴的生命便被病魔无情地夺走。之后,女婴的父母相继现身,发誓要为女儿讨说法。

  初生女婴患梅毒
  父母双双玩失踪
  2005年1月份,离婚后的魏莉英与大自己15岁的刘斯群同居了。当年11月,她生下了一名女婴。因女婴连续发烧,两人将她送往医院治疗。
  医护人员对婴儿检查后大吃一惊:原来这名女婴患有梅毒。2005年12月12日,女婴被转入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医院当即对其进行治疗。
  一开始,刘斯群对女儿的照顾很周到,还凑了1000元交押金,请求医生一定要医治好他女儿的病,并表示回家后马上就去筹医药费。
  随后,医护人员对患儿进行抽血化验,化验结果是:女婴的血型为B型。刘斯群听后,脸色马上阴沉下来,他羞愤地说:“不可能,我们不可能生出B型血的女儿来,你们肯定是弄错了。如果你们没有弄错,那么孩子就不是我的亲生女儿!”刘斯群骂骂咧咧一通后,拂袖而去。
  第二天,眼睛红肿的魏莉英来到医院,把医生拉到一边悄声恳求:“医生,能不能把我女儿的血型改成A型,就说昨天的血检结果有误。”医生态度坚决地拒绝了她的请求,并告诉她经过治疗,孩子的病情已经得到缓解,目前需要继续治疗,入院时交的1000元押金已经用完了,还欠一些费用,希望她立即去缴费。魏莉英承诺马上就去缴费,却一去不返。
  之后,患儿的父母再也没有露面了。院方不停地打电话过去,要他俩赶紧来医院交孩子的治疗费用。可是魏莉英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刘斯群的电话倒是打通了,他不耐烦地说:“孩子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以后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说完便挂机了。此后,医院保卫科又多次给刘斯群打电话,要他来医院处理孩子的事,但都遭到了刘的拒绝。
  2005年12月19日,院方在无奈之下向南昌市筷子巷派出所反映患儿遭父母遗弃的情况。民警立即给刘斯群和魏莉英打电话,但均联系不上。刘斯群和魏莉英对女儿不闻不问后,医院指派了护士专门照顾这名可怜的女婴,各项治疗也没有停止。
  到12月20日,病婴的各项生命特征平稳,已经符合出院的标准。院方考虑到医院毕竟是一个医疗机构,不适合抚养婴儿,于是跟派出所民警商量,想把弃婴送到福利院去。

  女婴夭折福利院
  父母现身讨说法
  次日,派出所民警在联系不上女婴父母的情况下,同医院工作人员一道拿着弃婴证明、介绍信及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将女婴送到了南昌市某福利院。就这样,福利院通过正常程序收养了该女婴。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想把孩子抱回去,他们随时欢迎。
  入院时,福利院对这名女婴再次进行了体检,相关医学专家表示这名女婴暂时不需要住院治疗,可在福利院内疗养。福利院工作人员对女婴进行了精心的照顾,没有母乳喂养,就买最好的奶粉。可是,女婴进入福利院没多久,就开始发烧,病情很严重。
  为了弄清孩子的病是不是由于梅毒引起的,福利院工作人员一边把孩子送到附近的医院打点滴,一边把血样送到南昌市某医院检查致病的原因。
  女婴被福利院收养一个星期后,刘斯群来到医院,医生把女婴被福利院收养的情况告诉了他,并告知相关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时建议他赶紧去福利院把孩子接回家。刘斯群听后未置可否,拿着孩子的出院小结就走了。几天后,魏莉英找到福利院,要求将女儿接回身边,但由于魏莉英当时没有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福利院表示等她带来相关身份证明后再办理手续。可是,此后魏莉英再也没去福利院办理领回孩子的手续,所以孩子继续被留在福利院里抚养。
  2006年1月9日,女婴最终还是没有逃过病魔的摧残,停止了呼吸。
  令人没想到的是,当刘斯群和魏莉英得知女儿的死讯后,一反常态,他俩先是怒气冲冲地来到福利院,要福利院对他们女儿的死亡负责,还说他们事先根本就不知道孩子被谁收养了,是医院擅自把孩子送走的。如果事先知道,他们肯定不会同意将孩子送走的。随后,他俩又来到医院,责问医生为什么不经过他们的同意,就偷偷将他们的女儿送人,现在自己的女儿死了,医院一定要给一个说法。
  对此,医院和福利院既感到委屈又感到不可思议,所以他们断然拒绝了刘斯群和魏莉英的要求。
  2006年春节过后,两人又隔三岔五上医院和福利院要求给说法,医院和福利院不胜其烦。

  医院好心办坏事
  输了官司赔了钱
  刘斯群和魏莉英在多次找医院和福利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死去的女儿讨回说法。2006年4月下旬,刘斯群和魏莉英一纸诉状将南昌市某医院和南昌市某福利院告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他们认为,女儿的死,医院、福利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方面在没有征求他们的同意又没有正式告知他们的情况下,擅自把他们的女儿作为弃婴送往福利院,而福利院又没将患有梅毒的女婴送到医院治疗,从而导致了他们女儿的夭折。为此,他们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109000元。
  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后,先后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经过数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还是没能达成协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刘斯群和魏莉英的起诉,作为被告的医院和福利院在法庭上大呼“冤枉”,并作出了有力的答辩。南昌市某医院首先辩称,经过血型的遗传规律,魏莉英与刘斯群的血型都是A型,而女婴的血型为B型,由此可以推断刘斯群并非女婴的亲生父亲,如此一来,刘斯群不能作为原告。同时,刘斯群与魏莉英从医院“失踪”后,一直没来医院探视女婴,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医院才根据正常的程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然后将女婴送往福利院。作为医院,已经履行了应有的责任。
  南昌市某福利院辩称,福利院作为南昌市惟一收容弃婴的机构,对公安机关送来的弃婴有不容推辞的接收义务。而且在女婴刚到福利院时,他们就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专家给出了无需治疗的建议。后来发现女婴身体异常,他们对女婴也进了行了精心的护理和及时治疗,所以对女婴的夭折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刘斯群和魏莉英在法庭上也极力申辩自己并没有遗弃孩子的想法和行为,声称自己之所以几天没有去医院,是因为一直在外忙着为女儿筹集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人类血型遗传规律,女婴与刘斯群不具有亲子关系,刘斯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医院在魏莉英离开医院几天后,就将女婴作为弃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送往福利院的做法过于草率,使得女婴离开了母亲,脱离了魏莉英的监护。医院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女婴的生命权,但侵犯了魏莉英对小孩的监护权。而福利院对女婴尽到了看护、抚育、治疗的义务,女婴的死与福利院没有因果关系。
  为此,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于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斯群的诉讼请求,南昌市某医院给付魏莉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后记: 尽管有不少人觉得,在这起案件中,医院有点冤!因为院方当时是出于好心,想让女婴有个归宿,有人好好照顾才将其送往福利院的。可是法不容情,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还有人对法院为何不追究魏莉英的遗弃罪表示不解。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就魏莉英的情况而言,虽然她将女儿送到医院后因种种原因离开过一段时间,但她得知女儿被送到福利院后,又主动来到福利院要求领回孩子,所以她的行为尚不构成遗弃罪。